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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作者:   浏览次数:36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部署要求,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防范,破解施工难点堵点,防范遏止各类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防高坠防范机制

即日起,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建立健全“四小、三好、一会”防范机制,有效落实高处作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落实“四小”措施,即“小喇叭、小视频、小讲台、小展板”。工地现场要在危险区域设置提醒小喇叭,在食堂播放警示小视频,在学习角设置教育小讲台,在重要位置张挂宣传小展板。

(二)落实“三好”措施,即“搭好作业平台、系好安全帽带、挂好安全带”。高处作业要采用移动式、落地式、悬挑式等稳固的操作平台并做好安全防护,不得使用桌、凳等作为高处作业操作面;施工区域的工人要戴好安全帽、系紧帽带;凡涉及登高、高空、临空作业的工人要挂好安全带。

(三)落实“一会”措施,即组织工人每日参加班前晨会,提醒安全施工作业要求,仔细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配齐、佩戴正确,特别是帽带是否系紧,并将晨会开展情况以“每日一照片、每周一视频”的形式上传到温州市建筑产业工人综合信息平台。

二、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我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住建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板支撑架工程

1、我市模板支撑架均全面推广应用盘扣架体系。

2、梁底立杆设置要求:截面积大于 0.2 ㎡的梁,梁底应设置不少于 1 根顶托立杆;截面积大于 0.45 ㎡或宽度大于 450mm 的梁,梁底应设置不少于 2 根顶托立杆。

3、超危大工程和地下室模板支撑架的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0.9m×0.9m,其他模板支撑架在满足计算结果的前提下,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1.2m×1.2m。

4、架体搭设高度超过 16m 时,竖向斜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并且在架体周边增设钢管扣件式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同不少于 3 根立杆连接;在搭设过程中,鼓励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

(二)基坑工程

1、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基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召开基坑周边管线实际分布复核协调会,并邀请煤气、自来水、高压电缆等相关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参加,通过现场查勘核实,形成会议纪要并留存。

2、开挖深度大于 10m(含)或地下室层数超 3 层(含)的深基坑,基坑开挖期间,鼓励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

(三)拉杆式悬挑架(花篮架)

1、花篮架悬挑承力架部分构配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成套提供,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2、悬挑工字钢梁应采用穿梁(墙)式螺杆与结构连接;上拉杆宜采用梁(墙)墙式螺杆与结构连接,如上拉杆采用预埋螺栓和结构连接时,应有保证螺栓可靠承载力的措施,并且需对预埋螺栓进行抗拉拔试验。

3、上拉杆未受力前,应在悬挑钢梁下设置临时支撑,临时支撑宜设置在外侧立杆处,支顶措施应安全、可靠,且应采用变形较小的支撑型式。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架)

1、稳步推进我市爬架应用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每年使用爬架的试点指标数定为5 至 8 个;超高层建筑和市级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地使用爬架的项目可不计入试点指标。

2、爬架架体高度不宜超过检测报告中的架体高度;情况特殊的,可按照《超限高爬架架体的使用要求》(见附件 1)执行。

3、对于架体高度超过 18m(含)的爬架工程,在作业期间,鼓励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

4、爬架工程应根据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分级落实爬架工程防台防范措施(详见附件 2)。

三、细化有限空间作业管控

(一)有限空间作业应制定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流程、人员职责、安全培训、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专项方案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部位、数量、危险源识别和处置、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项目人员职责等内容。

(二)有限空间作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有限空间列表公示牌,标明警示标志、危害因素、注意事项等信息;在有限空间作业点位布设警示标志、移动式“安全小喇叭”、应急逃生路线标识等设施。

(三)在有毒有害气体容易聚集和溢出的风险区域,要视情况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并做好报警装置日常的检测、维护和保养;有条件的可在有限空间点位安装智能语音提醒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提醒作业人员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四、明确起重机械及工程车辆管理

(一)施工单位要做好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办理,设备进场作业前,由起重机械单位提交施工作业告知手续,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

(二)起重机、挖掘机等工程车辆进场前,各单位要落实“四先”要求,即“进场先登记、司机先教育、停放场地先验收、作业区域先警戒”。特别是外来汽车吊在作业前,汽车吊停放场地必须经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单位检查验收后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并在作业周边设置警戒区由专人监护。渣土车、砼车等工程车辆进出工地要参照“四先”管理。

(三)试点推广无人操作智能施工电梯,限制使用无人驾驶物料提升机;工地现场要设置施工智能设备远程监控中心,控制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无人驾驶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五、强化安全信息化监管

(一)实施安全员到岗履职信息化管理

1、安全员配备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规定要求,其中建筑面积 10 万 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每增加 10 万 m2 增加配备 1 人;

2、严格落实工地安全员到岗履职责任,安全员每月线上考勤打卡率不低于 70%,工地在通道入口、起重设备、危大工程等部位设置二维码,实施危大工程安全员扫码巡视;

3、建立建筑工地安全员记分管理机制,对安全员考勤、现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扣分制管理,一年度内安全员被扣分达到 12 分者,须参加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3。

(二)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入库信息登记,年审记录动态管理,重点部位设置特种工专用二维码,特种作业人员每日应刷码上岗。

(三)各企业、工程项目部要在温州市建筑产业工人综合信息平台下载安全教育视频,组织工人以视频授课等方式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并在工人信息平台做好人员打卡、活动图片上传等记录。

(四)施工单位要建立工人健康体检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人健康检查,创建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工地项目部应配备血压计、体温计等日常医疗检查设备。

六、深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各监督人员要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计划书,出具监督告知书,每个受监工程,安全监督抽查平均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并对抽查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记分管理机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制管理,一个年度内企业被扣分达到 12 分者,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落实情况,发现降低的上报省建设厅予以暂扣,实施细则见附件 4。

(三)有效落实“3030”闭环机制,按照市、县两级安委会每月交办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030”闭环机制问题隐患清单》要求,项目属地建设主管单位要对督办工地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确保隐患闭环销号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建立事故企业举一反三排查机制,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企业要立即对全市承建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隐患彻查彻改。属地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事故企业承揽的所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求立即停工,隐患整改到位后由属地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附件:1. 1 超限高爬架架体的使用要求.wps

2. 2.爬架工程防台防范措施.wps

3. 3.建筑工地安全员记分管理具体实施细则.wps

4.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记分管理机制具体实施细则.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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