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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已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06   作者:   浏览次数:1919次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杭州市 城管委、房管局、园文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指导海绵城市 建设,我们组织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嘉兴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编制了《浙江省海 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已通过专家审查,现正式印发, 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 《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3

  言

为规范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和《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等有关文件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 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深入分析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现状、存在的 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吸收相关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针对浙江省实际情况和需求编制。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指标体系指引、 规划指引、设计指引、评估指引、附录、本导则用词说明、引用及参 考文件名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编制组(地址: 浙江省余杭塘路828,邮政编码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气候中心

杭州市气象台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总则

1.0.1编制目的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实现浙江省"水生态良好、水环境改善、水资源充足、水安全保障”,制定本导则。

1.0.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及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及城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并适用于浙江省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中配套海绵工程的设计。

1.0.3编制原则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近 远结合、分区建设、管治并重的原则。

1.0.4与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应与城市建设、水利、道路交通、风景园林、 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专业、部门相协调。

1.0.5与现行标准规范的一致性

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 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 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 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 绵城市涉及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等多个方面。        

2.0.2低影响开发(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 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  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3低影响开发设施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

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 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 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 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2.0.4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 annual runoffpollution removal rate

雨水经过预处理措施和低影响开发设施物理沉淀、生物净化等作用,场地内累计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多年平均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比例。

2.0.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蒸发()、滞留、调蓄、净化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多年平均总降雨量的比例。得到控制的雨水 量包括不外排和处理后外排的雨水量。                          

2.0.6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 depth for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 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0.7 流量径流系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0.8 雨量径流系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0.9 黑臭水体 black/stink water

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0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s pollution

溶解或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通过降雨或融雪的径流冲刷作用,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江河、湖泊、水库、港渠等受纳 水体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形式污染。

2.0.11 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s pollution

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进入受纳水体前未达到排放标准造成的污染。

2.0.12 初期雨水径流 first fush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体量的降雨径流。

2.0.13 合流制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CSO)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排入水体的状况。

2.0.14 内涝防治系统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用于应对城镇积水灾害采取的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设施等工程措施和防涝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组合成的系统。

2.0.15 内涝防治系统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local floo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对应重现期内 地面的积水深度、积水时间及积水范围不超过设定的控制要求。

2.0.16雨水渗透 stormwater infitration

利用人工或自然设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

2.0.17 雨水调节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 流量、延长排放时间,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也称调控排放。

2.0.18雨水调蓄 stormwater detention

雨水储存和调节的统称。

2.0.19绿色屋顶 green roof

又称种植屋面或屋顶绿化,指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 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和天台、露台上由表层植物、覆土 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具有一定景观效应的绿化屋面。

2.0.20 下沉式绿地 sunken green belt

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的绿地的统称,本导则所指的下沉式绿地为 广义下沉式绿地,包括雨水花园、生态树池、植被浅沟、生物滞留设施等。

2.0.21 雨水花园 rain garden

自然形成或人工挖掘的下沉式绿地,种植灌木、花草,形成小型 雨水滞留入渗设施,用于收集来自屋顶或地面的雨水,利用土壤和植 物的过滤作用净化雨水,暂时滞留雨水并使之逐渐渗入土壤。

2.0.22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排放雨水并满足荷载要求和结构强度的铺装结  构。根据铺装结构下层是否设置排水盲管,分为半透水铺装和全透水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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